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目录 第五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