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三)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