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
发布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
一、
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
出国(境)定居;
(四)
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
(五)
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
(六)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二、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已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按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三、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渠道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
四、
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
五、
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应依法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
七、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领取个人养老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