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五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五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缺失一手任何两指及其掌骨; 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缺失一足全部足趾;等。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