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