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