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