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 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 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 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 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