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六)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六)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六)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