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