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