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