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