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