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