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署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