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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年度收入预算,由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职能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按附件一(略)规定的表式向部财务主管部门编报下一年度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预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