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建筑施工、化工、电力、通信、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水利、应急救援等领域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区域性等应急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