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投入情况,应急力量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持有方的应急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