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二、 二、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投资于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保险私募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采用债权投资计划方式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 (二) 采用股权投资计划及保险私募基金方式的,拟投项目公司的核心资产为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公司股权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质押,并设置有效的退出机制。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