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一、 一、 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租市场,所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 (二) 处于北京、上海、雄安新区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中试点城市。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处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 (三) 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及受限情形; (四) 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仅用于租赁住房,不得转让; (五) 履行了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或者履行了项目建设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