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08年) 六、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08年) 六、 六、 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二) 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三) 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四) 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