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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三、

三、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进行此业务的客户适时、及早结清交易仓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