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系统风险及客户适合度评估不足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
二、
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三、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建议对已在银行…
四、
目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数量、保证金总额、交易头寸总额、客户总体盈亏状况及目前已采取的相应风险管…
五、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