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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 三、

三、 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