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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十六、

二十六、 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