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五、
五、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