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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2007年) 七、

七、 从2007年10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各行应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公布的银行间国债收益率曲线、央行票据收益率曲线与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以下简称中债收益率曲线)计算交易账户人民币头寸市值,并与根据自行编制或其他机构编制的收益率曲线计算得出的相应市值在每个工作日至少进行一次比较。如果在每个季度内有5个(含)以上工作日两者计算结果相差超过1%,应在下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书面报告,并做出详细、准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