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终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关闭,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