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