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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变更名称或注册资本,由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