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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评级良好;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