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十六、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十六、 十六、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以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 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 (三) 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 (四) 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十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