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2018年) 六、
六、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非经营性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法人监管机构及拟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报告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办公场所、派驻人员、职能定位、业务范围、总行书面决议、总行对其管理方式、与当地分支行职责边界划分、报告路径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非经营性机构的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考核机制、人员管理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非经营性机构严格遵守其业务范围规定。严禁以非经营性机构之名,实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法人监管机构报告境内非经营性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行发展战略和内控管理水平,审慎设立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并合理确定机构数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境内无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非经营性机构,不得在异地集中设立多个非经营性机构;发起设立专司村镇银行管理和服务的除外。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非经营性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