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侧向
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规定的间隔标准,为空中航空器危险接近:
在航路飞行阶段(指在区域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3千米;
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3千米;
垂直间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0米(含)以下时小于100米。
在进近飞行阶段(指在进近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2千米;
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1千米;
垂直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100米。
在塔台管制区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500米;
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200米;
垂直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