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五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五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经接受管制单位的同意,不得将管制航空器的责任从一个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移交给另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移交管制单位应当将现行飞行计划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该次移的资料发给接受管制单位。 第三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