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第三百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第三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例行地或经要求向有 关军航管制单位提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及动态情报。 第二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