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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在规定频

率上持续守听,并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以下事项:

飞越每一个指定报告点的时间和飞行高度,但当该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下时,仅在通过空中交通管制特别要求的那些报告点时才作出报告;

遇到任何没有预报的但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

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