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六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我国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