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六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业务均属于安全业务,不应受到有害干扰,必须予以保护。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