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六章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业务均属于安全业务,不应受到有害干扰,必须予以保护。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受到干扰时,机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员应当将干扰情况,包括干扰性质、干扰台频率、呼号、出现时间和信号强度,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填写《有害干扰报告…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相互间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对已查明的有害干扰源,特别是人为干扰源,在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由… 第四十一条 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内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同时… 第四十二条 我国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外电台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有害干扰报告后,应当报告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收到国外提出受到我国民航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申诉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查处。如属我方不符合规定造成,应当采取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