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章 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的工作人员需要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由当地民航主管部门提供。当地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和领取执照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