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航空公司驻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的工作人员需要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由当地民航主管部门提供。当地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外国航空公司为与本公司的航空器联系而使用的地空通信无线电台,由地区管理局统一设置,向外国航空公司提供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载有的无线电台设备,在停机坪停留期间,非经特许,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