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六章 行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行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