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六章 行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行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旅客应当将托运行李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托运行李的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拴挂行李牌,并在运输期间负责照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