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六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民航总局立法计划。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或者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送民航总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草拟复函报民航总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