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法规统一印制下列正式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全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新法规汇编(编年体)。
民用航空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印制单行本。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制其他版本,但法规内容与正式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全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新法规汇编(编年体)。
民用航空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印制单行本。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制其他版本,但法规内容与正式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