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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法规统一印制下列正式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全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新法规汇编(编年体)。

民用航空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印制单行本。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制其他版本,但法规内容与正式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