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法规编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用航空法律、条例、决议、决定、命令等;
国务院发布或者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民航总局发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有关部门令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民航总局对外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者航空技术合作协定等;
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用航空法律、条例、决议、决定、命令等;
国务院发布或者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民航总局发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有关部门令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民航总局对外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者航空技术合作协定等;
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