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五章 清理和编纂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清理和编纂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清理一次。对失效和需要废止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应当制定计划抓紧修改。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