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签署民航总局令发布。民航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与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联合签署,以民航总局令或者有关部门令发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